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各地、州、市衛生健康委,委機關各處室、委直屬(直管)各醫療機構:
根據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紀委監委統一部署,自治區衛生健康系統于2019年6月啟動醫療衛生領域專項整治工作,將持續整治、嚴肅查處醫療衛生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作為踐行“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深刻檢視問題的有力抓手,在取得階段性工作成效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加強醫療大數據應用的工作方案》《全面推進醫療機構間醫學檢驗結果和醫學影像超聲病理檢查資料(材料)互認工作規定(試行)》《自治區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管理規定(暫行)》《自治區醫療機構處方點評工作管理規定(暫行)》《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接待醫藥生產經營企業管理規定(暫行)》《自治區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采購管理辦法》六個文件,現印發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實主體責任
各地、各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對照初心和使命,充分認識開展醫療衛生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全面壓實各級黨組織的主體責任,明確職責分工,層層傳導壓力,直面問題、勇于擔當,在認真檢視剖析問題、整改落實上狠下功夫。
二、認真學習領會,堅決貫徹執行
各地、各單位要認真學習領會文件精神,迅速傳達部署,不折不扣落實自治區醫療衛生領域專項整治工作6項措施和辦法,針對醫療衛生領域腐敗和作風的共性問題聚焦發力,把線索摸排與問題整改結合起來,舉一反三,建立長效機制,全力規范行業管理,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真刀真槍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兜住醫療質量***網底,守住醫療執業行為底線。
三、加強監督管控,嚴肅問責追責
各地、各單位要聯合多部門對自治區醫療衛生領域專項整治6項措施和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控,加強以案促改和警示教育,既要強化醫療行業自律,也要抬高違紀違法成本,對執行不力、整改***不明顯的單位和個人將嚴肅問責追責。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8月25日
關于加強醫療大數據應用的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健康醫療大數據服務應用,充分發揮健康醫療大數據對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等方面的支撐作用,服務于新時期衛生健康總目標,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務
按照國家、自治區決策部署,以維護各族群眾健康為出發點,建立健全工作全流程的醫療健康信息化工作機制,實現醫療健康數據精準匯聚和集成共享,發揮健康醫療大數據在醫療服務監管、行業治理、惠民服務等方面的支撐作用。
二、工作目標
在確保網絡***的基礎上,加快整合衛生健康系統信息化建設。到2019年年底前,實現各級醫療機構居民診療信息互聯互通。推動落實群眾網上預約、網上掛號等服務。通過信息化平臺實時監測公立醫院醫療收費行為、醫療服務價格、居民醫療負擔、藥品使用控制等關鍵指標。
三、工作要求
(一)各信息平臺主管單位要加強信息管理,各相關數據平臺要指定一名專人,負責工作協調和數據報送;各平臺主管單位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
(二)建立信息月報制度。數據每月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衛生相關信息平臺利用大數據對醫療服務項目監測,堅持監測、統計、業務數據一致性,監測分析每月不少于1次。
(三)按照時間節點做好數據的及時上傳,加強對數據質量的審核。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將建立健全部署協調、數據催報、數據會審及結果通報等制度。在對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后,發現數據波動較大的,及時提醒醫療機構負責人;屬于違規的,責令相關機構及時整改;產生社會不良影響的,約談相關機構負責人;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四)加快完善信息系統數據收集整理工作。對于尚未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平臺的機構,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臺項目全面啟動建設要求,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與自治區平臺對接工作。2017年至今新增(調整)的35家二級(含)以上公立醫療機構需自行配置相應軟硬件產品,并于2019年11月底前按全民健康信息平臺接入要求完成對接工作,相關對接費用自行承擔。未使用自治區統一建設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信息系統軟件的單位,務必自行將自建自用系統與自治區統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對接,由此產生的費用自行承擔,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五)未實現提供分時段預約號源的機構,務必在2019年10月底前,按照《關于印發自治區“互聯網+醫療健康”便民服務平臺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新衛統信發〔2018〕8號)文件要求,按時完成本機構相應改造對接工作。
(六)自治區居民電子健康卡試點的醫療機構,務必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院內各類信息系統接口改造升級、全面停發院內就診卡,實現居民電子健康卡在院內全流程、全場景應用。
(七)嚴禁將全民健康信息平臺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信息系統數據采集專用設備挪作他用,且不得在一體機上擅自加載其他應用或運行有可能擠占設備資源和網絡帶寬的服務,因未經允許超范圍使用造成前置一體機故障、采集效率下降甚至網絡及信息***風險的,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
聯系人及電話:
全民健康信息平臺使用和“互聯網+便民服務”應用工作:姜鑫磊15299168981
全民健康信息平臺與二級以上(含)醫療機構接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信息系統部署和衛生健康業務信息系統協同接入工作:鄒海星15099125152
居民電子健康卡(碼)建設工作:張譯鐳18164951020
委統計信息中心:王文彬0991-8551011
委政法體改處:帕魯克·吾爾開西0991-8536700
全面推進醫療機構間醫學檢驗結果和醫學影像超聲病理檢查資料(材料)互認工作規定(試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要求,提高醫療資源利用效率,減少重復檢查,減輕群眾就醫負擔,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提高看病就醫獲得感,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工作原則
(一)堅持***底線,提高醫療質量
醫學檢驗結果和影像超聲病理檢查資料(材料)互認以不影響疾病診療為前提,醫患雙方應遵循疾病的變化規律,恪守診療常規,由臨床醫生根據診療需要科學選擇互認結果,確保醫療***。加強臨床檢驗和醫學影像、超聲、病理等專業的醫療質量控制,提高醫學檢驗檢查的整體質量與水平。
(二)堅持以人為本,切實改善服務
以確保醫療質量與***為前提,簡化就醫環節、縮短等候時間,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驗檢查,減少就醫負擔。凡屬于互認項目且檢驗檢查質量達到要求的,其檢驗檢查結果在醫療機構間均具有相同的***性,促進全系統醫學檢驗檢查工作同質化、標準化,努力實現實時查閱和互認共享。
(三)堅持統籌兼顧、逐步動態調整
優先將參加***或自治區級質控、穩定性好、費用較高的項目納入互認內容。結合實際,逐步動態調整互認項目。
二、互認項目
(一)醫學檢驗結果互認項目
主要包括部分穩定性較好的檢驗項目:
1.臨床生化(23種,未經醫學干預,24小時之內)。包括鉀、鈉、氯、鈣、磷、葡萄糖、尿素、肌酐、總蛋白,白蛋白,球蛋白,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γ-谷氨酰轉肽酶,總膽紅素,總膽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載脂蛋白A,載脂蛋白B,鎂測定,鐵測定。
2.臨床免疫(10種,未經醫學干預,1周之內)。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術前和輸血治療除外)、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丙肝病毒抗體(肝功能異常和術前除外)、梅毒抗體(術前和輸血治療除外)、艾滋抗體(術前和輸血治療除外)、甲胎蛋白、癌胚抗原、人絨毛膜促性腺素、前列腺特異性抗原。
3.臨床血液、體液(27種,未經醫學干預,24小時之內)。包括白細胞計數,紅細胞計數,血紅蛋白,血小板計數,紅細胞比容,平均紅細胞體積,平均血紅蛋白量,平均血紅蛋白濃度,ABO血型,Rh血型鑒定(需要輸血配血時除外);尿液比重、尿液PH、尿液蛋白、尿葡萄糖、尿膽紅素、尿酮體、尿紅細胞、尿亞硝酸鹽、尿膽原、尿白細胞;術前凝血功能試驗(PT、INR、APTT、FIB);D-二聚體、血沉;便潛血。
4.臨床微生物(2種,未經醫學干預,1周之內)。包括微生物鑒定、藥物敏感試驗(MIC法)。
(二)醫學影像資料互認項目
1.普通放射線檢查(3種,30日內)。包括普通平片(乳腺鉬靶檢查和各類X線造影檢查除外)、CR、DR;
2.使用甲、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檢查項目(5種,30日內)。包括PET-CT、PET、SPECT、CT、MRI。
(三)醫學超聲資料互認項目
1.心臟疾病檢查(7種:二尖瓣狹窄及關閉不全定性診斷、主動脈瓣狹窄及關閉不全定性診斷、左房腫瘤、非梗阻肥厚型心肌病、心包積液定量)。四腔心、兩腔心、三腔心、五腔心,標準切面下的瓣膜血流信息。M型超聲或二維雙平面法測得的內徑,包括左室、左房、主動脈、右室、右房、肺動脈,EF。各瓣膜收縮期及舒張期跨瓣血流信息,包括彩色多普勒,PW、CW血流信息。
2.頸部血管檢查(1類)。標準切面下血管厚度的測量,血管內徑的測量,內膜厚度的測量。IMT頸動脈內-中膜厚度≥1.0mm為增厚,局限性內-中膜厚度≥1.5mm為斑塊。
3.內臟檢查(5種)。肝臟、膽囊、胰腺、脾臟及腎臟的臟器大小測量;膽囊結石(除外充滿型及泥沙樣膽囊結石);胰腺假性囊腫(有明確相關病史);腎臟結石(≥0.5cm);腎盂腎盞積水;腹水;胸水。
4.前列腺疾病檢查(1種:前列腺增生)。前列腺大小的測量,長徑,厚徑,寬徑。
5.婦產疾病檢查(9種)。三甲醫院子宮肌瘤、子宮腺肌癥、子宮內膜息肉(陰道超聲)、宮頸息肉(陰道超聲)、宮內節育器、卵巢各類囊腫、附件區囊性病灶、盆腔積液等;早、中、晚三期的正常妊娠(早期、中期胎兒發育畸形篩查除外)。
6.淺表臟器檢查(4種:甲狀腺彌漫性病變、乳腺囊性增生癥、乳腺纖維腺瘤、乳腺炎或膿腫)。甲狀腺大小測量,雙側葉,上下徑,前后徑,峽部厚度,內部回聲分布情況;乳腺內囊性結節的大小、數目、邊界、分布;炎性病變范圍,膿腫形成的狀況描述。
(四)病理材料互認項目
送檢HE切片應該達到乙級以上標準;免疫組化染色切片及特殊染色切片應做到染色結果明確,易于判讀;提供相關的臨床及實驗檢查結果;以上條件需同時滿足。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根據管理需要,對醫學檢驗檢查資料(材料)互認項目實行動態調整。
三、互認適用范圍
(一)同級醫療機構之間屬互認項目的醫學檢驗結果、醫學影像超聲檢查資料和病理材料,原則上應互相認可。
(二)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對上級醫療機構屬互認項目的醫學檢驗結果、醫學影像超聲檢查資料和病理材料,原則上應予認可。
(三)納入互認范圍的醫學檢驗實驗室,根據自治區臨床檢驗質控中心的質控結果分批公布。
四、互認辦法
(一)對疾病周期性變化規律時間范圍內的、能提供規范完整的檢驗、檢查報告和相應影像資料的(包括提供按規定可以復制的檢查報告和相應影像資料的),遵照互認項目和適用范圍予以認可,一般不再進行重復檢查。
(二)在診療過程中,由診治醫生根據患者的具體病情判斷是否認可外院的檢驗檢查結果。認可的外院檢驗、檢查結果應在病歷中記載,記載內容包括檢驗、檢查結果、檢查機構名稱、日期、檔案號等;對于住院病人,外院資料須留存的應該留存。對不予認可的外院醫學檢驗、檢查結果,應向患者或其家屬(監護人)說明原因,并記錄在病歷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進行復查的可不受互認限制:
1.因病情變化,已有的檢驗、檢查結果難以反映病人當前實際病情的項目;
2.檢驗、檢查結果與疾病發展關聯程度高、變化幅度大的項目;
3.重新復查檢驗、檢查項目對治療措施選擇意義重大的(如手術等重大醫療措施前);
4.原檢驗、檢查結果與病情明顯不符的;
5.急診、急救等搶救生命的緊急狀態下;
6.患者或其家屬要求進一步復查的;
7.其他情形確需進行復查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工作領導
在醫療機構間推進醫學檢驗檢查互認工作,對***利用衛生資源、降低患者就診費用、簡化患者就醫環節、改進醫療服務、推動醫聯體建設和分級診療都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到開展互認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醫學檢驗檢查互認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安排和全面實施互認工作。
(二)加強能力建設
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臨床檢驗、醫學影像超聲及病理等專科建設,加強硬件設施配備和人才隊伍建設,通過互認工作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服務能級;加強信息化建設,優化就醫流程,切實縮短等候時間和就醫負擔。
(三)規范診療行為
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應認真落實疾病診療規范、指南和臨床路徑,實施規范化診療,合理選擇檢驗和檢查項目;嚴格按照互認方法,對在互認范圍內醫療機構出具的、屬于互認項目的檢驗檢查結果予以互認,減少不必要的重復檢驗檢查,降低患者診療費用。
(四)提高醫療質量
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醫務人員培訓,規范操作流程;加強設施設備管理,提高檢驗檢查質量。相關專業質控中心要加強質量控制,通過實施室內質控、室間質評,強化質量,使各類醫療機構的檢驗檢查結果均能達到合格標準。
(五)強化監督指導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委托自治區醫療衛生服務管理指導中心對互認工作進行分析監管,及時總結經驗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對所轄所屬醫院互認工作的開展情況加強指導監督,并將此項工作納入績效評價,推進互認工作在全區全面***落實。
自治區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管理規定(暫行)
***章 總則
***條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健全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以下簡稱“藥事委員會”)組織架構和工作制度,規范開展日常工作,健全藥品遴選流程,加強藥物臨床應用管理,保證臨床用藥合理,根據《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行風建設和糾正醫藥購銷不正之風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區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
第三條 藥事委員會是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政策和藥品遴選等事項的決策和管理機構,所有涉及藥事管理政策和藥品遴選事項均須經過藥事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應當成立藥事委員會,其他醫療機構參照本規定成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或者指定醫務人員負責藥事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全區醫療機構藥事委員會工作的監督指導。
各地(州、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藥事委員會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藥事委員會委員原則上由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臨床醫學、護理和醫院感染管理、醫療行政管理等人員組成,人數一般為單數,不少于7人。
根據工作情況,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社會行風監督員作為列席人員。
藥事委員會每屆原則上不超過3年,每屆對委員進行調整,委員調整量不得少于總人數的1/4。
第六條 藥事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當由醫療機構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輪流擔任。擔任藥事委員會主任委員的,任期不得超過一屆。副主任委員應當由藥學和醫務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藥事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原則上設在藥學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和會議組織安排。
藥事委員會可設立藥品質量管理、麻醉和精神藥品管理、臨床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和處方點評等管理小組,指定專人負責。
第三章 工作職責與制度
第八條 藥事委員會應當積極發揮職能作用,保障藥事管理程序公開透明、臨床用藥合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醫療衛生及藥事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管理規范;審核制定本機構藥事管理和藥學工作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二)制定本機構藥品處方集、基本用藥供應目錄、重點監控藥品目錄等。
(三)推動藥物治療相關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制定與實施,監測、評估本機構藥物使用情況,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指導臨床合理用藥;對臨床使用異常增量藥品及時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預警干預措施并監督實施。
(四)分析、評估用藥風險和藥品不良反應或損害事件,并提供咨詢與指導。
(五)建立藥品遴選制度,審核本機構臨床科室申請購進、調整或淘汰藥品品種或供應企業和申報醫院制劑等事宜。
(六)監督、指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高危藥品、抗菌藥物、抗腫瘤藥物和重點監控藥品等的臨床使用與規范化管理。
(七)每年組織對全體醫務人員進行有關藥事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合理用藥知識教育培訓等;向公眾宣傳***用藥知識。
第九條 藥事委員會應當制定完善工作會議制度,除定期組織召開藥事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會議外,還應當定期召開藥事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每年不少于三次),提高醫院藥事管理和藥物治療水平。召開藥事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至少每半年向醫院黨政領導班子匯報一次。
第十條 藥事委員會要加強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管理,建立目錄遴選、審核、調整制度,以及新藥引進、藥品增補、品種替換或淘汰的制度和規范。遴選藥品應當優先考慮國家基本藥物、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自治區增補基本藥物目錄、國家和自治區常用低價藥、帶量采購目錄范圍等綜合性價比高的藥品。
第十一條新藥遴選操作流程應當按以下要求實施:
(一)新申請藥品由主要適應證使用所在臨床科室技術骨干集體討論、評估,做好會議記錄、備案并留檔備查,由科主任在申請單上簽字確認后提交。
(二)藥學部門負責對新申請藥品的合法性、質量可靠性、藥劑學、藥理學、藥動學、藥效學、***性和經濟性等初審,同時對新申請藥品和醫院現有同類、同種藥品做比較分析,提出初步評審意見提交藥事委員會。
(三)藥事委員會會議研究進藥時,要進行充分的討論和分析,根據臨床實際用藥需求和藥品性價比等原則,以現場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慎重做出決定。堅持在滿足臨床治療需求的基礎上適度從緊的原則。會議實到人數應當達到全體人員數的2/3及以上,票數應當達到實到人數2/3及以上予以通過。
(四)藥事委員會會議討論研究進藥的結果應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予以確認、備案并留檔備查,作為采購、使用的依據。
(五)藥品品種替換、調整或淘汰,參照以上程序實施。
第十二條藥事委員會應當根據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編制采購計劃,明確藥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和采購周期。醫療機構臨床使用藥品(含自費藥品)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按規定通過“新疆醫療機構藥品采購管理平臺”采購供應。醫療機構其他部門或個人均不得自行采購或使用藥事委員會遴選藥品范圍之外的藥品,醫務人員不得介紹或要求患者到特定藥店購藥。
自費藥品招標采購價按中標價執行;直接掛網藥品采購價不得高于我區上一輪同品種中標價或同企業同品種的全國平均采購價,醫療機構不議價不得采購。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因臨床急需外購藥品,應由需求科室提出書面申請,寫明使用理由和需要數量,由科室主任簽字后遞交藥事委員會,經藥事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員批準后,由藥學部門臨時采購,進行臨床短期使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藥事委員會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醫療機構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務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藥事委員會等藥事管理組織機構,藥事管理工作和藥學專業技術工作混亂,造成醫療***隱患和嚴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履行藥事委員會主要職責的;
(三)未定期召開藥事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會議或者藥事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提高醫院藥事管理和藥物治療水平的;
(四)未依照本規定開展基本用藥供應目錄管理的;
(五)未按本規定開展藥品遴選或實施過程不規范,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
(六)非藥學部門從事藥品購用、調劑或制劑活動的;
(七)醫務人員介紹或要求患者到特定藥店購藥的;
(八)醫務人員以醫療名義推銷藥品,違規違法宣傳藥品的;
(九)違反本規定的有關內容,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期3年。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自治區醫療機構處方點評工作管理規定(暫行)
***章 總則
***條 為進一步規范醫師處方行為,提高處方質量,明確處方信息歸口管理,協同做好處方點評,嚴格執行對不合理處方的處理規定,規范診療行為,保障醫療服務質量和***,根據《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關于進一步加強行風建設和糾正醫藥購銷不正之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區二級及以上醫院,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處方點評工作參照執行。
第三條 處方點評是根據相關法規、技術規范,對處方書寫的規范性及藥物臨床使用的適宜性(用藥適應證、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進行評價,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并實施干預和改進措施,促進臨床藥物合理應用的過程。
第四條 處方點評是醫療機構持續醫療服務質量改進和藥品臨床應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臨床藥物治療學水平的重要手段。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系統化、標準化和持續改進的處方點評制度,對醫師的處方實施動態監測,以及出現超常情況的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行為及時予以干預。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制度
第五條 醫療機構處方點評工作在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由醫療機構醫療管理部門和藥學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實施處方點評具體工作的責任主體是藥學部門,對處方點評結果的應用和處理的責任主體是醫療管理部門。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醫療機構的性質、功能、任務、科室設置等情況,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之下建立由藥學、臨床醫學、臨床微生物學、醫療管理等多學科專家組成的處方點評專家組,為處方點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咨詢。
第七條 醫療機構藥學部門成立處方點評工作小組,負責處方點評的具體工作。工作小組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豐富的參與臨床用藥經驗和合理用藥知識;
(二)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成員應當具有中級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其他醫療機構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成員應當具有藥師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在《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等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本單位處方點評制度和工作實施細則,內容應當包括:組織架構、部門職責、管理規范、處方權管理制度、處方審核制度、點評結果及處理意見公示制度、考核制度、獎懲制度、醫師約談制度、信息數據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處方點評的實施
第九條 醫療機構藥學部門應當會同醫療管理部門,根據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科室設置、技術水平、診療量等實際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抽樣方法和抽樣率,力求使抽樣樣本能夠反映處方整體情況。其中門急診處方的抽樣率不應少于總處方量的1‰,且每月點評處方絕對數不應少于100張;病房(區)醫囑單的抽樣率(按出院病歷數計)不應少于1%,且每月點評出院病歷絕對數不應少于30份。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力爭覆蓋所有出院病歷數。
第十條 醫療機構處方信息管理的責任主體是信息管理部門。信息管理部門應根據醫療機構有關制度要求加強信息化建設,及時提供可靠的處方數據,確保點評工作小組能夠規范、準確、便捷地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根據實際需求在處方點評工作中配備充足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加強專業技術能力培訓。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成員應堅持科學、公正、務實的原則,形成完整、準確的書面點評報告,經藥學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通報醫療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應當結合藥事管理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重點加強對國家基本藥物、血液制品、中藥注射劑、腸外營養制劑、抗菌藥物、抗腫瘤藥物、輔助(監控)治療藥物、激素、高價醫保、高價自費、超常使用藥品等臨床使用情況的專項點評,并建立健全專項處方點評制度。鼓勵各地根據各類醫療機構情況開展聯合專項處方點評。
第十三條門急診處方和病房(區)醫囑單的常規點評、抗菌藥物處方點評等至少每月一次。其他專項處方點評至少每季度一次。
第十四條在處方點評工作的基礎上,醫療機構醫療、醫保等相關管理部門會同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對臨床用藥情況進行動態監測。每月對單品種用藥的數量、金額按臨床科室、醫師等進行統計和追蹤監測,對使用量異常增長或排名靠前的品種和醫師處方進行重點監控與評估。
第四章 點評結果應用與改進
第十五條 處方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具體按照《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執行。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處方點評結果進行持續改進,定期公布處方點評結果,登記和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對存在使用量異常增長的藥品,實施限購、暫停采購等干預措施;對開具不合理處方、存在不合理用藥行為的執業醫師按規定開展聯合約談。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關獎懲制度,將處方點評結果納入相關科室及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年度考核和醫師定期考核等指標體系。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培訓教育、批評、限制或取消處方權等措施,并與個人績效和年終考核、職稱晉升等掛鉤。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藥學部門會同醫療管理部門提交的質量改進建議,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臨床用藥質量管理和藥事管理改進措施,并責成相關部門和科室落實質量改進措施,提高合理用藥水平,保證患者用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處方點評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醫療機構未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或不按規定開展處方點評工作的,應當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醫療機構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務處分。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處方點評工作管理,對未按本規定履行職責、影響處方點評工作開展的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應當院內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機構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應當采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
對于開具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醫療機構應當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開具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一個考核周期內(2年)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應當認定為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參加培訓;
第二十二條藥師未按規定審核處方、調劑藥品、進行用藥交待或未對不合理處方進行***干預的,醫療機構應當采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積極推廣處方、醫囑前置審核,將信息化技術引入處方、醫囑前置審核工作,發揮智能系統監測、警示和攔截作用。
第二十三條醫務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有關內容,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期3年。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自治區醫療衛生機構接待醫藥生產經營企業管理規定(暫行)
***章 總則
***條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機構行風建設,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廉潔自律意識,規范醫療衛生機構接待醫藥生產經營企業的行為,根據《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關于進一步加強行風建設和糾正醫藥購銷不正之風的通知》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區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接待藥品、醫療設備和醫用耗材(以下統稱“醫藥產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行風建設領導小組及其工作小組的指導下,定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
第四條 在規范管理醫療衛生機構接待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工作中,醫療衛生機構負主體責任,醫療衛生機構黨政領導人負領導責任,相關職能部門負單位管理責任,各業務科室負責人負科室管理責任。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多措并舉,在重點區域張貼標語、標識和舉報電話,加大對“九不準”的宣傳力度,加強對其工作人員的行風警示教育。
第二章 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管理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登記備案臺賬,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需在醫療衛生機構指定部門登記備案企業信息、涉及醫藥產品信息、相關工作人員信息。
嚴禁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在門(急)診、住院部、檢驗科、設備科、藥學和信息管理部門等醫療診療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醫療衛生機構重點區域”)活動。嚴禁未經事先備案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工作人員進入醫療機構開展相關業務活動。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誠信記錄檔案,主要記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在醫療衛生機構的誠信守規行為和違規不良行為。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三定一有”(定時間、定地點、定人員,有記錄)的規定,完善并嚴格執行醫療衛生機構內部接待流程。發現未提前備案的一律不予接待,或者被接待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代理人與事先備案人員信息不一致的,應由被接待人說明理由,否則應不予接待并記入誠信記錄檔案。
第九條 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單位實際,明確接待人員后方可開展接待活動,原則上接待人員由醫療衛生機構相關職能部門(如醫務或紀檢部門)以及相關業務科室工作人員組成(至少兩人以上同時在場)。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內部場所管理
第十條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改造門診、病房等診療區域,使其相對獨立,非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就診者不能擅自進出。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保安每天不定時巡查,組織職能部門聯合保安不定期巡查,如在規定時間、地點外發現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代理人開展推銷、統方等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阻止、驅離并保留證據,上報到相關管理部門,并記入該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誠信記錄檔案。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重點區域安裝高清視頻監控設備,監控錄像至少保留30天。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借助人臉識別等技術,及時發現、記錄、留存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在醫療衛生機構的活動軌跡。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違規行為舉報制度,并公示舉報途徑。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設立有獎舉報制度,舉報經查實的按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登記備案制度的;
(二)未建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的誠信記錄檔案的;
(三)未建立“三定一有”(定時間、定地點、定人員,有記錄)接待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制度的;
(四)未組織保安每天開展不定時巡查的;
(五)未組織職能部門人員聯合保安不定期巡查的。
第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首次發現的,責令改正,醫療衛生機構約談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第二次發現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衛生機構給予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第三次及以上發現的,由醫療衛生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對相關管理部門負責人依規依紀依法給予組織處理。
(一)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登記備案臺賬、誠信記錄檔案記錄不完整的;
(二)未嚴格執行“三定一有”(定時間、定地點、定人員,有記錄)接待制度的;
(三)保安及職能部門人員未按規定巡查的。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違反“三定一有”(定時間、定地點、定人員,有記錄)規定,擅自接待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首次發現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約談涉事工作人員、涉事科室負責人;第二次發現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給予涉事人員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給予涉事科室負責人通報批評,涉及醫師停止醫師處方權3-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醫療衛生機構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給予組織處理或政務處分,給予涉事人員所在部門負責人通報批評、組織處理等;涉及醫師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規依紀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延遲晉升職務職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代理人進入醫療衛生機構重點區域開展推銷、統方等違規行為,首次發現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約談涉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第二次發現的,由醫療衛生機構停止采購該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代理人代理的醫藥產品3-6個月;第三次發現的,醫療衛生機構將該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列入本機構醫藥產品購銷領域的黑名單,并通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市場監管、藥品監管和藥品集中采購管理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期3年。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自治區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采購管理辦法
***章總則
***條 為規范衛生健康系統各單位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采購行為,完善管理機制,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采購,是指各級衛生健康系統(以下簡稱各單位)使用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自籌資金、中央專款等預算管理資金,以及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款,采購醫療設備的行為。本辦法適用于由各級醫療機構組織實施的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采購,其他組織形式參照執行。
第三條 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采購應當遵循預算約束、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各單位應當依法依規、科學有序地開展采購活動。
第二章采購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四條各地應當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采購預算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先預算后采購,未列入采購預算的,不得采購。
第五條各地應當強化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采購預算編制工作,提高采購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執行性。
第六條各地應當加強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采購業務、資產、財務等管理部門或崗位之間的溝通協調,做好采購預算與執行的***銜接。
第七條 各地應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根據批復的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預算,及時、準確、完整地編制采購計劃。
第三章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采購組織形式
第八條 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采購原則上應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代理機構由各單位自主選擇。
第九條各單位選擇的代理機構必須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新財購〔2018〕3號)關于代理機構從業管理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部門集中采購活動結束后,各單位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進行電子備案。
第四章采購關鍵環節要求
第十一條各地應當加強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采購關鍵環節管理,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有關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市場調查、專業論證(咨詢)、征求意見和內部會商等程序,做好醫療設備選型論證。采購需求制定應從診療技術需求、設備功能定位出發,綜合考慮本地區域衛生規劃,兼顧技術的先進性、適宜性和可及性。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超業務需要采購。采購需求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各地應當根據《關于印發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18〕12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新衛規劃發〔2018〕19號)有關要求,做好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審批。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依法選擇采購方式,依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采購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依法選取評審專家,并組建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各單位應及時公開政府采購信息,確保采購程序規范合法。各單位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定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不得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不得擅自改變評審結果、變更或終止采購合同。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當加強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采購履約驗收管理,明確履約驗收的內部責任分工,按照采購需求和采購合同約定,對采購的產品、技術、服務等進行實質性驗收,并出具驗收書。
第五章內部控制管理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事項議事決策機制,成立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本單位的年度采購計劃應當經研究審議后方可執行。各單位制定采購需求或編制采購計劃前應組織開展選型論證或進行法律、技術咨詢或者公開征求意見。決策過程要形成完整記錄,任何個人不得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明確內部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的采購執行管理。歸口管理部門應當牽頭建立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本單位相關部門的職責與分工,建立不同業務機構和崗位之間協同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結合自身具體情況,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梳理不同業務、環節、崗位需要重點控制的風險事項,劃分風險等級,建立制度規則,合理確定崗位職責。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崗位之間的制衡機制,不相容崗位原則上應當分開設置。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輪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采購崗位風險等級設定輪崗周期。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業務流程規定,加強重點環節的內部審核。
第六章質疑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答復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4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做好政府采購質疑、投訴答復工作。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地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所屬單位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采購工作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醫療設備部門集中采購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采購活動發現疑點問題進行核實處理,對違規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自治區衛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