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發布關于醫療器械“陽光采購”等有關事項的工作提示,具體內容如下:
各有關醫療機構、生產(總代)企業及終端供貨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關于開展醫保藥品、醫用耗材產品信息維護的通知》(醫保辦發[2019]20號)和《關于開展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療器械公開議價工作的通知》(滬藥事〔2017〕58號)要求,為配合國家醫療保障醫用耗材統一分類,統一編碼,進一步推進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及議價工作的開展,完善管理功能,提升服務水平,解決醫療機構及企業在操作過程中的問題和困難,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1、對于高價標識產品降價,生產(總代)企業可在9月24日前向上海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提交承諾函。承諾函應包含但可不限于以下內容:
①醫用耗材對應醫保編碼、注冊證號、品名、規格型號、計價單位、生產企業。
②承諾價須注明提供給上海地區定點醫療機構的最 高(擬)進貨價。
③落款須寫清承諾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以及承諾日期。
④承諾函須加蓋承諾單位公章。
由代理商做出承諾的,代理商須提供授權代理書。
承諾函遞交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武定路1102號3樓。
如承諾價格低于本市原物價部門公布同類產品最 高價格的110%,市醫保中心將在收到承諾函3-5個工作日內告知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取消高價標志。9月24日之后,市醫保中心將不再接收承諾函。請各有關單位抓緊辦理。
2、生產(總代)企業要根據國家醫療保障醫用耗材統一分類,統一編碼規則要求,務必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2019年6月30日(含)以前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上市的單獨收費醫用耗材的信息維護工作,凡是沒有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統一分類標準進行產品信息維護并取得統一編碼的,將影響該產品在陽光平臺上的掛網及招采資格。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上海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2019年9月3日